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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九条措施鼓励创新创业,市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可获20万元奖励

2019-05-29 12:43:31 创业阅读 > 编辑:张知涵 全屏查看

简介根据“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内容显示,厦门市将根据企业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按照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

厦门出台九条措施鼓励创新创业,市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可获20万元奖励

根据“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内容显示,厦门市将根据企业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按照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

2019年5月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了九条干货鼓励创新创业,对厦门市高企扶持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中《厦门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内容显示:“对我市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且之前未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方面的要求,厦门市将根据企业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按照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其中,基础部分按10%、增量部分按12%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及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企业,补助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限额为250万元。

此外,《厦门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还包括:鼓励建设高水平创新载体、鼓励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建设福建省实验室、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建立科技金融体系、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运营。

以下为《通知》原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2019〕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厦门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3日

厦门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打造“高素质的创新创业之城”,全面加快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创新机制,以高质量科技供给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推动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深入实施“普惠与重点”相结合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根据企业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按照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其中,基础部分按10%、增量部分按12%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及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企业,补助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限额为2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承担国家级创新项目。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位居全国行业前三)牵头承担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的规定,按企业所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励资金扣除省级奖励,其余部分由市和项目所在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国家资助金额以及省、市、区配套资金之和不超过项目总投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三)鼓励建设高水平创新载体。对经确认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依托民营企业建设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其他法人单位建设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经绩效考核评估优良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建设的与厦门产业紧密结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资助;经国家考核评估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同一级别的多种类型研发机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财政资助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鼓励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生物医药、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厦建设市场化运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经确认为重大研发机构的,一次性补足至500万元。给予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新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购置经费50%后补助,5年内新型研发机构最高3000万元、重大研发机构最高5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最高2000万元)。其中,重大研发机构仪器设备等补助超出3000万元部分,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新型研发机构每成功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大研发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绩效奖励。初始投入额达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研发机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五)支持建设福建省实验室。按照省政府部署,积极争取在能源与环境材料、生物医药、海洋科学、集成电路等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和产业建设福建省实验室。按照国家、省实验室建设要求,在实验室用地、用房、基础设施、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政策和资源支持。经批准建设的省实验室,以“院(校)地合作模式”建设的,市财政提供省实验室建设总投入的50%经费;以“院(校)企合作模式”建设的,市财政提供省实验室建设总投入的30%经费。省实验室运行经费由市政府商参建单位共同投入,省、市财政每年提供不少于5000万的运行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连续支持5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

(六)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与市级不重复奖励),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足至300万元。新建设或改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厦科联〔2017〕59号)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健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全周期”梯次培育体系。对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且之前未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本条款所述奖励每家企业可分别享受一次,同一年度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和国家级高新技术奖励可同时享受,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奖励按拨付当年度“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推动建立科技金融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打造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专业融资增信平台。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单户企业最高可获得2000万元的科技担保贷款和300万元的科技保证保险贷款。设立总额4000万元的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金,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40%。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科技担保贷款的实缴利息给予总额20%的补贴,对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的实缴利息给予总额30%的补贴。同时,积极指导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要求机构专建、产品专创、流程专设、审批专派、资源专配、考核专列、人员专管、风险专控等一系列专项政策,确保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能够专业、专注的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投融资业务。积极探索通过中小企业债券、税收信用贷款、投贷联动、银保联动等方式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积极培育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壮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科技创业种子暨天使投资基金规模,鼓励、引导各类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开办、经营、投资多方面奖励,提供风险补助,以及企业、个人方面税收优惠。

加强科技保险对创新保障力度,拓展科技保险种类,提高企业保险意识。对科技型企业投保相关科技保险给予保费40%比例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3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厦门银保监局,火炬管委会)

(九)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支持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导航、分析评议、布局、风险预警、运营和综合管理等活动,每年选择本市重点发展产业中的一至两个重点领域开展以上活动,每个项目安排最高30万元的资金支持;“双创”基地、产业联盟、特色园区和高校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成效显著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对完成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的牵头单位,根据培育成效按单个培育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运用综合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多样化组合策略,全方位、立体化覆盖产品、技术、工业设计等的知识产权。鼓励企业通过“标准必要专利”主导或参与建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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