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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艺创小镇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2020-02-28 16:19:00 实用工具 > 双创政策 > 编辑:张知涵 全屏查看

简介本意见适用于在西湖区注册的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装备生产、信息服务终端生产、文化教育培训类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其他属于文化新业态类的文化创意企业。

关于加快推进艺创小镇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文化创意产业助力西湖区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文创产业品牌区建设,提升西湖区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聚焦重点产业发展,现就加快西湖区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扶持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在西湖区注册的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装备生产、信息服务终端生产、文化教育培训类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其他属于文化新业态类的文化创意企业。

一、加快之江文化产业带之江发展核建设。在之江文化产业带之江发展核范围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为限给予项目资助。

二、在之江文化产业带之江发展核范围外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注册登记三年内,分别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为限给予项目资助。

三、设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文创企业,年度纳税额首次达到300万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20%的,按三年内对区财政贡献当年比上年新增部分50%为限给予项目资助。

四、支持文化创意企业积极引入创投机构或股权投资机构,对获得投资机构投资额累计达1000万元、 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35万元补助。 

五、被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20万元。

六、凡被新授予市级、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被新授予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同等荣誉)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在西湖区申报,公开播映、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国际上获奖(奥斯卡、艾美奖及威尼斯、柏林、戛纳三大著名国际电影节)以及获得国家级(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省级(牡丹奖、凤凰奖等)重大政府类、行业类奖项的,分别奖励80万、30万、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原创作品,分别奖励100万、30万、5万元。

八、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短视频、网络文学、动漫游戏、音乐、广告、设计等原创作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

九、加快数字游戏产业发展。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游戏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自主研发的单个游戏产品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并正式上线运营的,年度销售总额首次达到1000-5000万元的部分按1.5%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加快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对由区内数字阅读、数字出版企业公开出版发行的原创文学作品,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每部作品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原创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动漫、游戏等,并公开发行、播映的,每部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对网络作家在西湖区设立的工作室或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三年版权收入补助,年度版权收入不足500万元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1%的补助;年度版权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2.5%的补助。

十一、鼓励精品影视剧创作。在西湖区申报,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播放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东方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湖南卫视、北京卫视)播出的,每集奖励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区内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等主要网络播出平台)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区内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原创电影在全国院线首映,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50万元;票房达到2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二、附则

(一)享受政策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西湖区内。

(二)同一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三)享受政策的企业迁出西湖区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

(四)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五)新企业从入区年度起,一般三年内对其全部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以后每年对其财政资助(奖励)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本意见第七条的奖励除外),其他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六)符合条件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向所属镇街、园区提出申请,经西湖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会同西湖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发文执行,扶持资金由镇街、园区直接拨付到申请企业。

(七)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具体由西湖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西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加快西湖区影视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意见》(西文创办(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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